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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官选举离任有新规 换届前审计经济责任
新华网 (2002-08-05)
稿件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广州5月31日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30日修订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由选举产生,从而使村民自治更加民主化。

    羊城晚报报道说,过去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或推选产生,现规定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直接选举产生;过去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现将“推选”改为“选举”。相对而言,选举比推选能更好地体现选民真实意志和避免黑箱操作,因而更加民主。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新增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应依法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另外还明确:由村委会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修订条款7月1日起生效。(洪启旺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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