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费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高校收费项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5月23日,省教育厅对山西省高校收费行为进行紧急规范,并要求今秋开学前,山西省各高校都要配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省教育厅明确表示,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项,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能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不能强行统一配备。
此外,高校必须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山西省高校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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