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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2007年03月08日 21:0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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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提请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详细 >>

受权发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一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

——代表委员审议、讨论物权法草案

    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下午,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就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讨论。

·物权立法:为国富民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法律基石
·物权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 物权法草案解读 ==

      中国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物权法草案细化征收补偿规定

    依据宪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国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物权法草案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为承包土地的农民带来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明确车库、车位归属等问题

    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安居方能乐业。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草案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办房产证可望驶入"高速路"

    针对房屋产权登记这样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

    草案明确指出,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物权小词典

 

两会词解

“物”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善意”

“主物”  “孳息”

“共有” “应收账款”

“留置权”  “质权”

“占有”  “地役权”

“抵押权”  “相邻关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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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轶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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