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渝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透露,“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他由此指出,领导干部的“后院”,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那些一到晚上,或逢年过节,家中就热闹的官员,值得重点“关注”。

7月10日,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赵詹奇情妇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应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
《人民论坛》刊登张智新的文章指出,官员们“后院失火”是果,其“前院”失察甚至有意纵火才是因;其“后院起火”是现象,“前院”管理失控才是本质。
从现象上看,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官员腐败案例都充分显示,绝大多数贪官大搞权钱交易并非自己一手完成,而是采用内外结合的“间接模式”:“后院”的家眷甚至情妇纳贿,“前院”的自己则用权办事;有时自己在“前院”并未动用权力,“后院”依然是门庭若市、财源广进;甚至确有个别干部在“前院”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对“后院”着火浑然不知,等到发现铸成大错,也就将错就错,动用“前院”权力回报“后院”的进贡者们了。
文章认为,官员“后院”之所以容易“起火”,根子在于官员在“前院”潜心伺弄的,乃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公共权力,其能量之大,足以呼风唤雨、倾国倾城。一旦缺乏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有效的监督制约,或者官员有意无意地将法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抛诸脑后,“后院”的任何星星之火——对钱财的私欲等,都足以让这个危险品燃烧爆炸,使整个“后院”成燎原之势甚至火烧连营。
看来,官员们“后院失火”是果,其“前院”失察甚至有意纵火才是因;其“后院起火”是现象,“前院”管理失控才是本质。只有官员们在“前院”手握的“危险品”被科学有效地分散、管理和监控,亦即漫无边际的权力被合理分解、明确界定,掌权行为完全被置于同事、上下级严密有效的制约和人民群众强有力的监控之下,“后院”的欲望火苗才会徒呼奈何。
官员“后院”管理之难,并不能成为对之放任不管的理由。不过,仅靠提醒在“前院”忙碌的官员要加强管理恐是难以奏效:一者漫无边际的权力让他们的确太忙了,二者他们虽然重权在握,但也是有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而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圣,面对“后院”家人特别是红颜知己的需索他们自然难以抗拒。而曾经广泛推行的“廉内助”等正面宣传教育,当然也无法遏制“后院”蠢蠢欲动的钱财欲火。
对此,归纳国内外的经验,不外乎两条:其一,通过行政伦理立法,对官员任职的亲属回避、经商兼职等详加规定,依法督促其回避利益冲突,斩断“后院”与“前院”之间的利益链条;其二,依法缩减作为特殊公众人物的官员们的隐私空间,将其“后院”置于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阳光照射之下,他们在图谋利用“前院”权力进行受贿索贿等非法牟利行为时,也就有所忌惮了。
惩治新型腐败 "特定关系人"收钱照样认定官员受贿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将十种权钱交易行为入罪。其中第七条对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作了明确。
《意见》出台后的7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了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明确认定其情妇汪某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应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此案的宣判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达到立案标准的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不论双方是否共同占有,都将被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据检察机关指控,赵詹奇贪财之道和一般的受贿形式不同:不直接收取贿赂款,而是让情妇拿业务提成,让儿子以咨询费、年薪、借款的名义捞钱。用这种手法,在他任职的12年间捞取不义之财600多万元。详细>>>
特定关系人不再成为贪官挡箭牌
官员须慎用权力
在《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特定关系人。按照两份文件的说法,特定关系人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两高”出台受贿司法解释
严惩十种新型受贿>>>
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官员难逃受贿罪责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意见》同时明确,“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两高”发布《意见》严惩“间接受贿”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田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对于这种由“直接受贿”变为“间接受贿”的隐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