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日报》报道,日前,高检院举报中心在北京召开“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有人建议,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但有人表示反对,认为这样的规定会给司法机关办案增加难度,加大办案成本。
豁免举报人作证义务,这值得期待。目前,多头举报以及越级信访是举报
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一大诱因,这客观上增大了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生泄密的可能性,增加了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此外,我国保护举报人方面的立法不完善更是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之重要原因。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存在保护范围窄、保护内容不全、保护手段匮乏、保护程序缺失、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等问题,立法线条粗松、简单分散、笼统概括、原则性强、操作性差,这些都难以满足保护举报人之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豁免举报人作证之义务,不但能激发和提高举报人举报之积极性,更有助于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进而维护更大的司法利益。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在惩治一些复杂化、隐蔽性、组织严密的犯罪活动中,办案人员面临最大的障碍就是取证难,而如果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这不但可以获取必要的证据,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分化瓦解部分犯罪分子(这些人本身就在犯罪),进而起到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如果没有作证豁免制度,对付有组织犯罪是不可能的”(波兰检察官塞玛斯克语)。
不仅如此,豁免举报人作证之义务之后,还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实现社会正义。从诉讼角度来看,任何正义必须基于案件事实真相而存在,而违背事实真相作出的裁判必然是背离正义的。如前所言,对于一些复杂化、隐蔽性、组织严密的犯罪活动,仅仅依靠检控方的力量要查明案件之事实真相是极其困难的。而那些污点证人本身就可能是犯罪的参与者,他们了解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检方如果能通过作证豁免换取其真实而可靠的证言,无疑将加速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事实上,豁免举报人作证义务,在刑事国际法上能找到法理基础。早在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就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我国已正式加入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之原则,这就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应该贯彻“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之原则。
当然,如果“豁免举报人作证义务”真能实现,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对于提供伪线索甚至恶意中伤、陷害他人之举报人,有关部门须对其身份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加以保存,并要求其对所举报的内容终身负责。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恶意之人故意乱举报、乱作伪证,进而达到报复、打击、陷害他人之目的。一言以蔽之,在当前我国举报人举报积极性极其不高的情况下,豁免举报人作证义务,不但能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使办案人员获得更多的有用线索。至于有人说,这么做将会给司法机关办案增加难度,加大办案成本,笔者以为,这些跟公正、正义以及犯罪分子对国家、社会及人民的危害相比,这点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