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现状,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除了影响审判质量外,审判过程也无法做到公开透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收回前的把关
对于冤错案促进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种说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建平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误解”。
周建平说,早在1999年,这些冤错案发生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时,就酝酿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机已经成熟。
这一观点,也被众多法学专家所认同。
专家们认为,正是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了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动一子而全盘皆活”。这一着妙棋带动了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其实,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一直都不曾间断过。
自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对上诉、抗诉死刑案件全部采用开庭的方式,由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共同参与审理。上海高院把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作为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在控辩双方的支持、配合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率达到100%。天津高院对被告人就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的,以及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做到了依法开庭审理。海南高院、青海高院和西藏高院也都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实现了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判。2006年5月16日,山西省首次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在庭审现场激烈交锋。7月4日,安徽省高院在宿州、阜阳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死刑二审案件,并且出台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从指定辩护人辩护、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庭后调查核实证据、查证上诉人法定年龄、自首及检举立功等5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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