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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全国率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立法
2006年06月02日 10:45:4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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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先勇的青春版昆曲《牡丹亭》吸引了许多年轻人的关注。

    5月31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余杭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开幕。一批来自余杭区余杭镇的孩子在开幕式上表演当地濒危的古代戏剧“百子地戏”。


苏州评弹具有浓郁的江南地域特征。 本报记者 王彦钊/摄

  法律的缺失是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

    编者按 在6月10日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5月29日至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中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目前在全国还属首创”。

    刚刚过去的端午节让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关注与争议,再次风生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保护已是不争的共识,怎样保护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上,江苏首开先河。

    江苏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今年5月25日,文化部公布第一批518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江苏省就有37项名列其中,入选项目总数位居全国前列。如以吴歌为代表的民间文学,以江南丝竹、海州五大宫调为代表的民间音乐,以昆曲为代表的传统戏曲,以苏州评弹、扬州评话为代表的曲艺,以苏州桃花坞木版年画、苏绣等为代表的民间美术,以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手工技艺,以苏州端午习俗、秦淮灯会为代表的民俗活动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馈赠给我们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重要的精神资源,中华文明绵延至今,其承载传续功不可没。2001年5月,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实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零的突破。2003年,中国古琴艺术又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江苏的“扬州广陵派”和“常熟虞山派”古琴艺术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国内和国际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存和发展方面都遇到了新的挑战,有的已经濒临灭绝,甚至消亡。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和保护措施,甚至进行不当开发,资源破坏和流失情况比较严重,艺术传承后继乏人,形势严峻。江苏独具特色的民间音乐舞蹈如海州五大宫调、金湖秧歌、睢宁落子舞等都处于濒危状态,只有少数老年人掌握。艺术价值很高的如皋贴绒画、扇子木偶戏等都已失传。

    为了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建议各国加强立法,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2004年12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该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的国际义务之一。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但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其规范内容并不涵盖无形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现象较为严重,法律的缺失是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如何有效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流动的记忆”能够永续,作为文化大省的江苏,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门法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05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门法规列入了立法计划。有关部门经过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10余次修改,并于今年5月25日提交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都十分赞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有关部门将根据审议情况进一步修改,于3个月后进行二审。

    解读中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有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保护、传承、管理与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江苏省文化厅厅长章剑华对《条例(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具体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

    章剑华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在参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础上,原来定义为:“被一定社区群体,有时是家庭个人,世代相传,广泛认同,且具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与物态文化相对应的精神、行为、民间制度及其载体的非物质文化之总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地方提出,该定义学术性较强,不太符合中国语境,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同时,从《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来看,不界定内涵并不会影响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列举方式进行界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本条例保护: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体育等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的民间传统知识;与上述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分级保护 建立名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前者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价值和意义,重在传承和弘扬;后者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重在抢救和保护。《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省、市、县级都要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其中的濒危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制订抢救方案,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政府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在民间流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文化氛围和文化环境的改变,使得民间的自发传承比较困难。一个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该区域现存的文化记忆以及区别于其他区域独特的发展标识,是维系区域认同感和联系世界的纽带,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规划、财政、人才建设等方面负有责任。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予以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条例(草案)》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的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求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按照师承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传承,需要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命名制度,明确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具有代表性或者作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省政府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密级

    基于我国西南地区已经发生了外国团体或者个人不当攫取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又要防止过度保护而妨碍正常的发扬光大、开发利用以及中外交流,《条例(草案)》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而是规定:对于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凡属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由文化行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团体或者个人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进行管理。

    但是,无论是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还是审议过程中,关于设定密级的事争议很大,主要是设密的权力主体不明确,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与科学技术并论。因为科技保密是有期限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密是无期的。为此,有关专家建议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加强保护。

  与《文物保护法》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有一部分属于文物,但绝大部分并不符合文物的标准,不在《文物保护法》保护范畴之内,《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同时又考虑了与《文物保护法》的衔接,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等,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共有31处文物古迹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2处。

  ■文化遗产日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今年6月10日,将迎来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主题为“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作者:卢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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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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