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将下发意见保障证人出庭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近日下发的会议纪要所作的规定。
纪要下发后,各高院尝试了积极的探索:有的高院与检察院协商制定《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阅卷时间及出庭等问题的有关规定》,与司法机关商定《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指定律师出庭问题的有关规定》等,为死刑二审案件顺利开庭打好了“地基”。
据悉,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反复与公、检、司三家协调和征求意见,起草了即将由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意见将就保障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辩护人出庭问题,以及解决死刑犯集中关押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相关新闻
最高法院组成死刑复核强大阵容
“死刑案件,关乎人命,质量惟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最高法院要着重抓好诉讼程序的完善,搞好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确保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
他指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是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行动,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是2006年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布局的重中之重。
据悉,为了逐步做到死刑核准与死刑二审开庭相分离,最高法院在原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基础上新设立了三个刑事审判庭,这三个刑庭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为确保复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最高法院从事死刑复核的法官素质和经验必须过硬。”业内人士如此评述。
这一说法得到了印证。“从事死刑复核工作的法官是从全国法院挑选出的政治素质较高、富有刑事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他们必须具有大学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也是遴选的重要参考因素。”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说。
据介绍,新增刑庭人员的配备还有另外三种方式:从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拔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作为法官助手,培养后备力量,或者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招录聘任书记员,为刑事审判提供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相关链接
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改革涉入“深水区”历程
200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涉及八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其中,“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备受关注。
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6年2月23日,为推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最高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了10个案件较多的高级法院参加会议,分析形势。
2006年3月下旬开始,为有效促进二审开庭工作取得进展,最高法院几位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和专职委员,分别到部分省高院检查指导工作,与当地省委领导交换意见,争取支持。
2006年4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2006年5月23日至25日,最高法院在广东召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从今年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做到开庭审理。(记者
王斗斗)
更多相关:
最高法:充实审判力量 确保死刑二审开庭顺利
新华时评: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体现司法公正
关注死刑案二审 江苏建立个案审判信息反馈制
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不再"一人审二人陪" 青海实行集体阅卷制
河北高院当庭审理并宣判一起二审死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