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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 重大案件复核可能听证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03日 07:37:05  来源:新京报

200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喜迁新办公楼,人员编制也将增加。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涉及八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

    其中提到,“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纲要的公布使得“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这一司法命题继全国两会后,于今年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此前,法学界早已形成共识,“死刑复核权下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严打”社会治安恶化背景下,一直与刑事法律相龃龉。

    该种死刑复核模式在严控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方面屡遭司法界及法律人士诟病,也成为落实2004年新修订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相关规定的障碍。

    《新京报》采访获悉,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省级高院的20多年中,最高法内部曾多次探讨废除这一死刑复核方式,但在决策时囿于人员编制等问题几经反复。

    “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已经成熟。”最高法一位权威人士表示。

    今年,中央同意最高法新增三个刑庭专司死刑复核,并增加法官编制。与此同时,300—400名专司死刑复核的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内部选调工作业已展开。

    未来的死刑复核工作,不仅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数量,而且将朝更具透明性的方向发展。

    “权宜之计”变成常法

    “这种做法(部分死刑案件由地方高院行使)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最高法一位负责人在10月26日向公众作上述表示。

    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最早见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收死刑复核权,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新京报》,由于当时刚经历过社会浩劫,这一立法规定,目的在于严控死刑的适用。

    然而转折时期的高犯罪率还是成为立法者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尽管《刑法》仅对28个罪名规定适用死刑,但对当时恶性犯罪现象频发的社会现实来说,可判死刑的案件还是让当时仅有100多人编制的最高法院难以承受。

    1980年2月12日,就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实施仅一个多月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批准,对1980年内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又将上述授权延长至1983年。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最初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但形势发展超出了原来的设想。权宜之计也就变成了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说。

    由于无法有效遏止频繁发生的恶性犯罪现象,1983年秋天,全国发动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

    为配合这次严打,当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9·2决定》)。

    《9·2决定》一改前两次授权的期限限制,采取了更具灵活性的表述:“最高法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9月7日,也即《9·2决定》通过后5天,最高法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

    随着毒品犯罪的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1年起陆续授权滇、粤、桂、川、甘、黔六省(区)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修订。

    修订重申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新《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崔敏回忆,当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在京学者参加。

    会后,王汉斌副委员长设宴款待与会专家。他感慨地说:“废除《9·2决定》去掉了我的一块心病。”但就在新《刑法》即将实施的前五天,最高法于9月26日再次发布《通知》,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再遭搁置,死刑核准权的“二元格局”一如从前。

    最高法院的编制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的周道鸾介绍,1996年,最高法院曾就上收死刑复核权一事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

    但出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这一考虑只能暂时搁置。

    最高法在1997年9月的《通知》中解释了继续授权的原因:鉴于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周道鸾认为,当时最高法迟迟没有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原因还有一个,即最高法的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崔敏则回忆,1996年举行的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是应该收回,但必须给最高法增加一倍编制。”

    最高法当时有人员600多人。如果再增加一倍,也就意味着再增加600多人。

    “先不说如此庞大的编制不易解决,就是相应的办公场所、住房以及后勤保障等问题也难解决。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下放实属无奈。”崔敏说。

    不过,最高法的一位负责人当时曾公开表示:“(死刑复核权)最高法迟早是要收回来的”。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正变成一个时机问题,而转眼又近十年,中国继续发生着巨大变化。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建设水平不断推进。

    继1997年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中国在2003年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并于2004年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宪法。

    在上述背景下,各地的一些冤案错案使得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再次凸显。

    “高级法院一般并不对死刑案件再次进行复核,而只是在本院的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后边加注一句:“此判决(或裁定)即为本院的死刑复核决定‘”一位地方高法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与核准法院的“合二为一”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根本达不到贯彻国家“少杀、慎杀、严防错杀”的死刑政策的要求,死刑数量控制不下来。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的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法学界人士据此分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死刑的数量将立即减少三分之一。

    此外,由各地分散行使,还会造成死刑适用尺度的不统一。

    “同样一个案件,在这个地方可能判10年,在另一个地方,说不定就毙了,这显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占平说。

    2004年两会期间,山西省高级法院院长李玉臻曾以同样的理由询问肖扬院长:最高法院能否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

    肖扬表示,最高法院对此正进行考虑,已成立了班子进行论证,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第三种方案获批

    正是在这样背景下,“上收死刑复核权”也开始进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视野。

    最高法一位权威人士透露,去年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收回死刑复核权。

    有关部门也为此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编制。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已经成熟。

    统计数字显示,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90%,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以过去死刑案件数计算,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将骤增9倍。

    一名知情人士介绍,与是否收回相比,最高法内部思考更多是如何收回的问题。

    据了解,当初被提出的方案主要有三种。

    一是按照几个大行政区域设立分院,专门负责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

    分院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而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分,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与此相关,分院具体的人、财、物也由最高法院管理。

    上述人士称,最高法内部一度倾向采纳此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2004年5月,在《诉讼法学研究》上对上述方案进行了论述。

    二是设立巡回法庭,定期到一定地区进行巡回复核。

    三是直接在最高法院内部增设死刑复核庭。

    专家指出,第一种方案由于可能涉及到现行《宪法》关于法院体系的规定,很难成行。第二种方案在操作上也会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巡回不定的复核工作,如何解决法官的家庭生活?

    第三种方案,虽然最为方便直接,但是如何解决偏远地区的犯罪嫌疑人的押解问题也待考量。

    据了解,中央最终批准第三种方案,并同意增加三个复核庭,增加法官的编制。

    据知情人介绍,上述专司刑事复核的审判庭已于今年8月前完成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于8月28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人事任命。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张军和熊选国两个副院长的任命,上述两人均曾于9月初以新身份亮相“世界法律大会”。

    据了解,张军在2003年7月赴任司法部副部长之前,即为最高法副院长,此番调回最高法,即与原任刑二庭庭长的熊选国共同主管刑事方面工作。

    知情人士介绍,上述二人均是著名的中青年刑法学专家,张军不满五十岁,熊选国年仅41岁。

    张军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而法学博士出身的熊选国是多所国内大学的兼职教授,并有多部学术著作。

    新获任命的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此前为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曾主办过一系列大案要案。其中包括刘涌、胡长清、成克杰等案。

    与此同时,专司死刑复核的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继去年面向全国招聘20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后,今年最高法将招聘的数量增加到50名。

    并将资历限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且其中20名需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与此同时,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选调工作业已展开。据了解,此番为准备死刑复核的人员编制将达300- 400人。

    死刑复核或举行听证会

    与此同时,一个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当中。

    一位接近该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人士向《新京报》介绍,尽管尚未最终成稿,但一些思路将被重点考虑。包括增加复核庭人数,对重大、疑难的死刑案件采取听证会的方式等等。

    “总体方向,将使死刑复核摆脱目前行政化的色彩,对控辩双方更具透明性。”上述人士表示。

    据介绍,采取听证会方式的死刑复核将吸收辩护律师、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各方的参加,以便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避免错案发生。

    “我们起草的规则将会最大限度限制死刑适用。只要案情还有一点点可疑之处,便坚决不杀。”该人士向《新京报》引述了该起草小组一位负责人的话。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拟对死刑复核程序予以完善,对一二审程序进行改革。

    上述人士举例,现行规定当中,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并未强制规定开庭审理。

    实践当中,许多法院便仅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简单案件来说,这无可厚非,但对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来说,显然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该人士表示,死刑案件须规定“二审必须要开庭审理”。

    此外,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存在许多案件包括死刑案件仅靠证人证言即予定案的情况,这种情况也会逐步得以改变。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上述相关制度的完善,显然已非最高法院一家所能实现。

    许多规定实际上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

    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处得到消息,上述两法的修订工作已在提速。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各专家组都在抓紧工作,争取提交明年三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进行审议。(记者 谢晓东)

    

人民法院改革进程

    消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弊端 五策并举改革审委会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做法将得到纠正。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明确,将从5个方面入手,对审判委员会进行全面改革。

    人民法院6项措施求解“执行难”

    对于人民群众指摘较多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提出6项措施,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国法院将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我国法院将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中,除明确诉讼程序、执行制度、法官制度、司法管理等几个“常规性”的改革领域外,特别增加“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节,提出5项改革措施。

    高法落实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93种规范全程约束法官

    立案时,要一次讲清要求,耐心解答疑问,避免群众反复跑法院;庭审中,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等待解释……为使法官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具体要求,细化到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了全程、系统的规范。

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值得关注

   最高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接管死刑复核权

   新华言论:

   收回死刑复核权背后的民意基础

(责任编辑: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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