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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透视
  新华网 (2003-05-13 14:14:21) 来源:检察日报
 

  当苏福钦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际,“村官”腐败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下溪头村位于同安城东南324国道旁边,1991年,在海军服役过4年的苏福钦被选为该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委员,此后历任该村代理村主任兼村党支部委员,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大权在握,对于苏福钦这样的人来说,祸福就在一念之间……

  公款给自己作“抵押”

  苏福钦的经济头脑是比较活跃的。他从部队回来以后跑个体运输、承包龙眼采摘、承包开采石窟、开办养猪场、酒家和加油站等等,赚了不少钱,他在福厦公路旁盖的一幢五层楼房可以说是整个下溪头村面积最大、最显眼的。

  生意做大了,资金周转问题时常让苏福钦感到头疼。于是,他除了向民间高息借款外,开始向银行争取贷款,而银行方面要求苏福钦提供一定的担保,苏想来想去,就以村集体的银行存折作为质押,贷了25万元。

  被苏福钦用于质押贷款的银行存款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在324国道拓宽改道等建设工程中,下溪头村先后被征用了100亩土地。这些土地征用补偿款大部分发放给村民或者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剩余部分被存入银行。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些征地补偿款大部分都是用假名、化名储蓄的,实行存款实名制后,就转以村党支部书记苏福钦和出纳苏某某的名义来存。至2000年,这些征地补偿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8.3万元,其中以苏福钦名义存的为18.5万元和13.8万元……

  此后,虽然一直拿着集体存款单来质押还贷和续贷,苏福钦自家的生意却没有多大的起色,甚至还亏了不少钱,以至于向银行贷的钱一直无法还清。

  经查,2000年5月至2001年1月间,苏福钦采用类似的手法,又向银行贷款38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及房屋装修,但由于贷款未能及时归还,致使48.3万元的3张村集体银行存款单被银行冻结。

  1999年7月,经同安区洪塘镇政府批准,同安同信雨具厂向下溪头村协议征地将近10亩,每亩补偿6.3万元,约定征地补偿款分期付清。同月,同信雨具厂以转账形式支付了第一笔补偿金20万元。

  此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苏福钦向银行贷的38万元还没有还清,他又向洪塘基金会贷款20万元,基金会催付欠款催得很紧。苏福钦私下与当时担任村委主任的苏某商量,准备动用这些公款。

  案发后苏福钦交代说:“我跟村长讲,最近资金周转不过来,帮忙解决一下。(咱们)一起到同信雨具厂收第二批给我们村的征地款。”而据原村主任苏某反映:“他原来对我讲,这些钱要拿到区土地局去交规划建设用地的配套费。”

  1999年8月的一天上午,村书记苏福钦、村主任苏某和出纳苏某某三人来到同信雨具厂找经理蔡某,准备收取2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经过双方商量,蔡某同意当天下午先付10万元现金。下午,苏福钦拿着出纳开好的收款收据,独自一人到同信雨具厂收取了10万元现金。钱拿回来后,苏福钦并没有交由出纳或者其他人保管,而是马上把钱给了洪塘基金会……

  “村官”腐败的手段

  苏福钦一案,是农村基层腐败案的一个典型,但绝非个别现象。据悉,近年来,厦门市各区几乎都发生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犯罪的案件,其中尤以同安、杏林较为严重。

  1.手段:公款存单质押办理私人贷款

  在“村官”腐败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拿公款存单质押给银行,为私人办理贷款,用于做生意或个人花销。

  继苏福钦一案之后,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反贪局又立案侦查一起类似案件。1996年7月龙眼收购季节,时任洪塘镇三忠村计生委主任的陈延碰因为要做龙眼生意缺乏资金,即向该村第八村民小组长陈在堆及时任代理村主任的陈水咏请求“支援”,把第八村民小组的10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存入同安建行新溪分理处,用于质押贷款8万元。款贷到后,其中6万元被陈延碰用于做龙眼生意,另2万元被陈水咏和陈在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到期后,这笔8万元贷款连本带息都还给了银行。

  1997年8月,陈延碰、陈在堆、陈水咏三人经私下协商,决定继续采用同样方式贷款。当天,三人又拿着土地征用补偿款12万元的存单,以质押形式获得贷款8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和日常开支。

  2.特征:多个“村官”联手作案

  一些腐败“村官”,或者直接与其他村干部联手作案,或者在其他村干部有意无意的帮助下“捞”公款。杏林区杏林镇新垵村党支部书记邱仙助、原村委会主任陈永红共同腐败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

  1996年6月,邱仙助和陈永红与他人合伙在厦门注册成立联益水产养殖场,此后,在邵武市开办了欣成养殖有限公司,总投资大概400万元。

  办了养殖场后,邱仙助、陈永红并不满足于小打小闹,一直梦想把生意做大。由于个人资金匮乏,两人共同策划,一次又一次把手伸向公款,妄图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家的养殖场。

  当时,有近7000人的新垵村因为土地被征用,获得1.3亿多元的土地赔偿款。

  1996年5月,邱仙助、陈永红未经村两委研究,擅自向杏林建安公司新阳工程处催讨50万元垫资款,把这些钱全部用于个人的邵武养殖场。一年后,邱仙助才从联益水产养殖场转账50万元入村委会账目,还清此笔款项。

  1996年7月,由于联益养殖场在邵武开办的养鳗场要投入大笔资金,邱仙助、陈永红向信用社贷款180万元,该信用社要求以“引存定贷”为条件才予放贷。为此,邱仙助、陈永红擅自指示村委会财务人员将村里原来存在银行的210万元征地款转入信用社定期一年。

  1996年12月,由于联益养殖场资金紧缺,邱仙助、陈永红未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又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向某私营企业主郑某收讨以前欠新垵村村属企业新江经济发展公司的借款40万元。邱将这40万元全部带到邵武养鳗场用于经营,直至同年七八月间才向村里还清这笔款项。

  后来,邱先助、陈永红因挪用公款罪,被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后果:村集体财产大量流失 苏福钦非法挪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58.3万元,案发后仅退还11.7万元,仍有46.6万元没有退还。

  陈延碰、陈在堆、陈水咏第二次贷的8万元钱到期后却无法归还,建行就直接从质押的存单中划扣8.9万余元,造成村财产的流失。

  而邱仙助和陈永红“引存定贷”挪用的210万元公款,由于联益水产养殖场只偿还10万元本金和部分利息,导致信用社直接从210万元存单中扣走171.7万元。当时,随着新阳工业区的大规模开发,新垵村大部分土地都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是村民们往后养家糊口的重要经济来源,这170万多元是农民的命根子,却都流失在这些败家子手上。

  “土皇帝”的权力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农村干部抵御不了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一,“村官”的财权大了,对他们的制约力却非常薄弱。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化进程的加快和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财政的“腰包”越来越鼓,相应地“村官”们手中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但是,长期以来村干部的权力缺乏约束,一些长期做领导的村干部更成为一方“土皇帝”,独霸一方。

  比如,邱仙助、陈永红二人,在新垵村当了二三十年的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平常独断专行,容不得不同意见。在任职期间,他们拿着公家的钱作人情,随意借给亲戚好友使用,任意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造成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

  其二,“村官”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变着法往自己腰包里搂钱。

  苏福钦认为自己拿公款为私人贷款的行为很正常,更没考虑后果,直到纪委和反贪局来查案时,才知道自己的问题很严重。

  “村官”们普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洪塘镇三忠村的陈水咏回答说:“当时确实不知道,我们贯彻(政策)时没读到这一条法律,今天被检察院叫来,我才知道这是犯法。”

  针对“村官”频频“触网”的现象,办案检察官认为,除了应强化对村干部的素质教育,树立他们依法、按章办事的意识外,还要从两个方面加大对村级干部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是要严格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对一切假公济私的行为予以严惩。在决算中,村委会要集体审查,要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二是应加强对村财政和村干部的审计、监督。村、镇的上级政府部门和纪律、检察等监督部门应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

  相关链接: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确认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作者: 郑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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