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保障须从“承诺”走向法制化。
新华网成都10月6日专电 题:住房保障须从“承诺”走向法制化
新华社记者 侯大伟
近年来,在房价持续上涨的现实下,一些地方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识到“住房保障”的紧迫性,纷纷出台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保障方案。
住房保障“开灶煮饭”
崭新的瓷砖、敞亮的客厅、精心涂刷的墙壁、几净窗明的厨房……走进四川省成都市张忠兴的“家”,很难将这套建筑面积近70平方米的住房与“城市最低收入者”联系起来。
张忠兴家每个月都需要从当地政府那里领取300多元人民币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方能勉强维持其家庭正常“运转”。“拥有这样一套房子,那简直就是我们的奢望。”张忠兴说。
事实上,张忠兴的“奢望”在今年初变成了现实。隶属于成都市政府的住房保障中心将这套配备齐全、装修一新的住房以完全免费的方式“租”给了张忠兴一家,他们再也不用为寻找全市最便宜的住房而奔波了。
张忠兴一家是成都市近几年来大力构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受益者之一。该保障体系是以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救助对象,对其实行住房兜底政策。
近年来,成都市按照“保障低端、调控中端、引导高端”的思路,逐步健全、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起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为内容的梯级保障,实现了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无缝覆盖”。到目前为止,成都市已经解决11万余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还有尚待解决的5.4万余户也已全部纳入了保障计划。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蔡冀川介绍说,成都市“住保体系”是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三个梯级保障制度构成的,每一个保障制度又都设计了多种保障形式,最大限度地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选择可能。
蔡冀川说,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住房保障办法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以实现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是地方政府在住房领域不可推卸的基本职责。
====
各地纷纷出台住房保障方案====
加强住房保障亟须激发地方政府的内在冲动
尽管细化住房保障操作方案已经被不少地方政府提上议事日程,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地方财政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更热衷的还是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对住房保障的关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迫于中央政府的强烈要求。
据了解,目前地方财政收入相当一部分依赖于房地产业的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土地出让金以及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收,已经在不少地方成为政府的“金库”,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而对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内在积极性不足。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一位负责人曾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直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不少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上严重不足。
在构建住房保障体系过程中,一些细节还悬而未决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还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系统,中低收入家庭中需要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家庭“底数不清”;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政府究竟在其中应该补贴多少、谁来开发、如何保证“经济适用”、怎样分配等,这些问题也没有一个操作标准;限价房怎样才能合理定价、进入与退出机制如何确定等问题也还在探索之中。
有专家评论说,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住房保障的一系列细节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这些本应具有保障性和救助性的住房,往往被当作是调控房价的措施,其保障性并未受到更多地方政府的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激发地方政府在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内在冲动是其中的关键。
为住房保障立法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都被房价的快速上涨刺激着神经:一方面,担心房价快速上涨形成房地产泡沫;担心更多的市民百姓因为房价快速上涨成为新的住房困难户,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又担心过度调控房地产市场,会刺破房地产行业脆弱的资金链,并直接影响了地方经营城市的业绩和从该行业获取的稳定而高额的地方财政收入。
正是在这种复杂、矛盾的心理影响下,多年来,尽管各种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相继出台,银行加息、提高房贷首付、土地清理、户型限制等各种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轮番上阵,但各地中心城市的房价在地方政府模糊暧昧的态度之下,不仅未现明显的“受抑”之态,一些城市的房价反而上升得更快了。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蒋治云认为,尽快构建起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既可以有效地疏缓人们因房价增长过快所形成的紧张心理,让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在基本住房需求的满足上真正有所期待和依靠;同时还可以有效抑制住房需求的膨胀,并对住房供应结构乃至房价的走势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但是,由于目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还主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其有效性和权威性还不能构成对一些部门、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执行力。为此,蒋治云建议应尽快为“住房保障”立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新的住房保障标准,以期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扩大住房保障的政策覆盖面。
富房置换的房产顾问蒲建君等业内人士也呼吁,应尽快把住房保障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以此规避地方政府因地方利益而忽视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问题。

住房保障新政将"五个落实"
并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

2007年9月18日9时30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图为嘉宾与主持人交流。(中国政府网
王翰林 摄)
>>>>直播回放 现场图片 直播摘要<<<<

住房保障:不要“浮标”和“空诺” 措施要细化
没有量化的目标容易成为不切实际的“浮标”,没有细化措施的承诺到头来往往成为一句“空诺”。比如,早在几年前,一些地方就陆续提出要为中低收入家庭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但由于经济适用房的总体用地规划、单套面积和售价、购买者的收入标准等该量化的重要指标没有及时量化;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该明确的未明确;销售、管理经济适用房的办法和措施该细化的未细化、该透明的不透明,导致这些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要么变形走样了,要么干脆成了画饼充饥,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赔本买卖"心理成桎梏
多重障碍制约廉租房建设

廉租房建设有两个难点:
首先在于廉租房制度的单谁来买,又有多少钱来买的问题。各地政府是廉租房的具体实施者,然而各个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其公共财政、财力的支撑能力存在着差异,即便公共财力水平相当的城市所要面临的主要矛盾也不一样,比如廉租房、最低生活保障、教育、环境保护、医疗等等都需要财力支出,在公共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会考虑优先次序的排列。
其次,廉租房保障范围的界定、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推出机制不健全。作为廉租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群体所面临的住房困难程度也存在差异,低收入家庭不一定住房困难。作为政府进行此群体的甄别、界定是一个相当繁重的任务。
时评:我们离跨入“廉租房时代”还有多远?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指出要把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在此之前,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廉租住房对应的只是最低收入家庭,此次表述的变化,意味着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开始进入“廉租房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