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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机动车续保交强险将享受浮动费率
2007年05月22日 22:19: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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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22日在京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有关问题与媒体记者座谈时明确表示,今年7月1日后,与交通违章事故挂钩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将在全国范围实行,车主在上一年度交强险保单期满进行续保时将享受到浮动费率。

    我国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故交强险实施第一年先分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42种车型对应有42种费率。但实行统一价格客观上造成了“好司机”替肇事司机“买单”的事实。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也就是说,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

    “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这也是实行交强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郭左践说。

    郭左践表示,保监会与公安部已经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多次交换意见,研究制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框架,同时,亦积极推动双方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工作,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了试点。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将在全国统一实行。

    他也明确指出,实行挂钩后,被保险人发生无责赔款的,该赔案不会造成第二年其交强险保费上升。也就是只要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会提高其保险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车船税将改为保险公司代收 与交强险“捆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而日前,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北京媒体记者采访时曾透露车船税具体征收时间为下半年。下半年征收的将是今年1年的车船税。同时,王纪平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车船税将改为由保险公司代收。

 ·车船税今年起施行新规 税额最高限为660元

    新华网北京2月8日专电(记者韩洁)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但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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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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