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草案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记者28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考虑到就业促进法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后,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点击详细>>>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记者邹声文 张宗堂)定于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委员长会议1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点击详细>>>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
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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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李亚杰)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点击详细>>>
就业促进法草案:国家为促进就业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李亚杰)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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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劳动者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服务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制度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要实行多项政策促进就业
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完善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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