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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首次败诉政府采购案
2006年07月31日 10:18: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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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奥公司")不服财政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今年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据悉,这是财政部第一次在政府采购案件中败诉。

    去年6月,卫生部委托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化公司")就政府采购"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亚奥公司参加了其中第16包医用制氧机的投标。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鱼跃公司")中标。7月20日,亚奥公司向中化公司书面质疑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格,中化公司7月26日作出答复。亚奥公司不满答复,于8月4日向财政部投诉,请求确认鱼跃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9月15日,财政部作出的《关于亚奥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认为,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确认亚奥公司投诉无效。亚奥公司不服处理决定,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财政部维持了《处理决定》,认为鱼跃公司"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投标人资格"。亚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结果,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全面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本案中,亚奥公司认为鱼跃公司此次投标不符合投标资料中的两款规定,但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仅对其中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却对另一款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即认定原告投诉无效,属于事实不清,因此判决撤销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问题专家告诉记者,财政部第一次在政府采购案中败诉,说明了法院并没有因为财政部是政府机关而刻意偏袒,并给予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供应商一个维权的机会。

    供应商的无奈

    "我们很无奈。"虽然打赢了官司,但亚奥公司副总经理李永平却这样对记者表示。

    他说,卫生部此次招标投标工作已经结束,而且政府采购合同鱼跃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这意味着,拿着这份胜诉的判决,亚奥公司还是无法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失去了一次商业机会

    其实,亚奥公司的无奈,正是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下所有供应商的无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问题专家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一直都处于被动地位。一是供应商投标时,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二是供应商打官司要浪费时间和财力,尤其是政府采购合同已执行时;三是供应商维权容易"得罪"采购人或在行业内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这位专家说,法律赋予了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权力,但与此同时,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履约仍旧有条不紊地进行,丝毫不因供应商的维权而放慢脚步。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这种供应商维权机制形同虚设,受到质疑、投诉、诉讼的合同仍堂而皇之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中止采购行为,供应商质疑、投诉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这种迟到的公正也纵容了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失去了很多商业机会。

    一位业内人士也指出,《政府采购法》的质疑、投诉程序,没有考虑到供应商的商业机会。他说,政府采购的本质具有商业含义,包含着商业机会和时间概念,这些商业机会在供应商的权益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法院没有专设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程序,而将其视为普通行政诉讼案件。这样,依照现行法律制度,供应商要经过质疑、投诉、复议甚至诉讼等条件苛刻、时间冗长的漫漫征程后,最后才能尘埃落定,而与此同时,他们也可能就丢失了部分商业机会。(曾亮亮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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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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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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