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生查分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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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实行轮换制度

取消作弊考生加分资格

随意发考试信息要追责
热点七 考生查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卷工作结束后,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成绩寄送考生,并告知查分时间和程序。考生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读:这里明确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告诉考生,并且告诉考生查分的时间和程序。如果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异义的,可申请复查;考生申请复查分数时,教育考试机构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热点八 监考人员实行轮换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
解读:这一规定虽早已在实行当中,但是,《考试条例》将其由一项制度上升至地方性法规,使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以加大力度防范考试作弊。凡是监考人员与考生有利益关系的都应回避,老师不能监考自己的考生,学校也不能监考本校的考生。
热点九 取消作弊考生加分资格
第四十九条规定,考生有利用虚假证件、证明、档案取得报名考试资格,考试时夹带、传递、抄袭、换卷,找人代考等行为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解读:个别单位利用职权之便,伪造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违规让考生取得加分资格,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只规定了有类似行为发生时取消其成绩,但没有“取消加分资格”这一项。
热点十 随意发考试信息要追责
第四十八条规定,媒体、互联网站等未经同意,随意发布考试信息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解读:过早地发布考试答案、成绩等考试信息,容易增加考生的心理负担,影响考生正常考试和填报志愿。因此,考试信息的发布应在考试教育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发布(记者 林克勇 本组图形均由李娟制)